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文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文寅,毛琼英,毛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北街101#,103#,105#,107#,#,109#,111#,组织机构代码:07162285-1。法定代表人:郭温国。被执行人:林文寅,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毛琼英,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毛韩英,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文寅、毛琼英、毛韩英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文寅、毛琼英、毛韩英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元及利息(含复息、罚息109962.98元),被执行人毛韩英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林文寅、毛琼英、毛韩英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林文寅、毛琼英在监狱服刑。故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7)浙1123执2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树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