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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929号原告:黄某某,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高某某,女,1995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玮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卫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