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929号原告:黄某某,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高某某,女,1995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玮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卫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