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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5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艳丽,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549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北部新区软件园A幢第8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郭为。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段军,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艳丽、段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艳丽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号楼×××层×××号房屋一套。2017年7月3日,买受人北京京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17056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号楼×××层×××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北京京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号楼×××层×××号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北京京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北京京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