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曹旭梦与赵玉林、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旭梦,赵玉林,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935号之一原告:曹旭梦,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赵玉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大街地道桥以北、京衡大街东侧。负责人:梁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勋,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旭梦与被告赵玉林、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旭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玉林、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旭梦撤回对被告赵玉林、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曹旭梦负担。审判员 李 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