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12835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俞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俞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835号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浦花园2号楼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04135-7。法定代表人:孙周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强,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维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