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执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刘晓东、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东,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章祥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东,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颍东经济开发区振兴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56752433-1。法定代表人:金小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章祥欢,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章祥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位于颍东区向阳办振兴路社区老振兴路东侧总干路南侧的土地,申请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