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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与李衍盛、陈培娜、李跃坤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李衍盛,陈培娜,李跃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5141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住所地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95745678。负责人:陈文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阳,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衍盛,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培娜,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李跃坤,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诉讼请求:1.被告李衍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包括截至2017年3月20日已欠利息、罚息、复利30812.21元,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止的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陈培娜、李跃坤对被告李衍盛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按照三被告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以司法快递形式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其中陈培娜的邮件被退回。根据三被告与原告在合同中的约定,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衍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7年3月20日已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0812.21元,另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二、被告陈培娜、李跃坤对被告李衍盛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衍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31元,由被告李衍盛、陈培娜、李跃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铭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