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岳某,刘某,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焦某。申请执行人岳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1。焦某等申请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樵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焦某、岳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执恢1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