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6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勇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景忠,高玉霞,王海岩,韩勇,包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6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景忠,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高玉霞,女,5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海岩,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勇,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包彩玲,女,5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勇、王景忠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zzzzz、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韩勇、王景忠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zzzzz、xxxxx。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