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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昌芳与被执行人朱成林、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芳,朱成林,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孙昌芳。被执行人朱成林。被执行人王秀英。申请执行人孙昌芳与被执行人朱成林、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成林、王秀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67050元及利息(另计)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秀英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浏河三组有房屋,该房产已被本院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秀英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浏河三组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懿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