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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成功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成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终15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成功(绰号“癞痢”),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电焊工,住安徽省宿松县。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9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3月3日被宿松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6日由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辩护人杜建军,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成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皖0826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沈成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成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成功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辩护人亦认为原判并无不当,上诉人撤回上诉不损害其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成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成功撤回上诉。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6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锋审判员 程 鸿审判员 钱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娟娟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