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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桂芹与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芹,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桂芹,女,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亮。冯桂芹申请执行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冯桂芹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被执行人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9日被执行人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交纳案件款68150元至国库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查询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冯桂芹申请执行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靳军伟审判员  李光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