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单双与高艳、滕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双,高艳,滕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414号原告:单双,男,1971年3月29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高艳,女,1960年10月19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滕春生,男,1958年3月4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单双诉高艳、滕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立案。原告单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高艳、滕春生的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双撤诉。案件受理费13845元,减半收取6922.50元,由原告单双负担。审 判 长 陈 超审 判 员 魏丹丹代理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晓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