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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锡仁、王锡香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锡仁,王锡香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终37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锡仁(绰号“六古子”、“老六”),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福建省武平县。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锡香(绰号“老五”),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福建省武平县。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锡仁、王锡香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6)赣073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锡香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锡仁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锡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锡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锡仁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锡仁撤回上诉。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定飞审判员  肖福林审判员  刘廷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