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吕忠、单玉芹、张延军、王永凤、刘凤江、顾桂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吕忠,单玉芹,张延军,王永凤,刘凤江,顾桂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独任制案件)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光伟,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吕忠,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单玉芹,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延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永凤,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凤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顾桂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吕忠、单玉芹、张延军、王永凤、刘凤江、顾桂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忠、单玉芹、张延军、王永凤、刘凤江、顾桂艳给付贷款本金100057.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23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同时将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