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宇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鹏,扶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宇鹏,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扶勤,男,1972年5月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刘宇鹏与被执行人扶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637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扶勤按照判决确认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扶勤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刘宇鹏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刘宇鹏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扶勤纳入失信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6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扬审判员 崔凯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