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阴信领与鲁东、姜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信领,鲁东,姜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1238号原告:阴信领,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鲁东,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姜芹,女,成年人,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阴信领与被鲁东、姜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阴信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东、姜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阴信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分别于2015年5月22日、2015年6月5日卖给二被告旧铁皮,二被告欠原告货款为10400元,被告支付了原告3000元,但下欠7400元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鲁东未作答辩。姜芹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鲁东、姜芹书写的欠条各一张。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鲁东、姜芹共同从事收购旧铁皮业务。2015年5月22日,原告给该收购站送旧铁皮一批货款为8700元,被告鲁东收货当时未支付原告现金而给原告写了欠条。2015年6月5日,原告给该收购站送旧铁皮一批货款为1700元,被告姜芹收货未支付原告现金而给原告写了欠条。后经讨要被告支付了原告3000元,但下欠的74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鲁东、姜芹欠原告货款7400元一直未偿还原告,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东、姜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阴信领货款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鲁东、姜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衍春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 员代 秀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