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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652孙某某与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李某某,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邵某某,汉族,农民,住沛县。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大民初字第1089号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2015)沛大民初字第108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孙某某工资款176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邵某某支付原告孙某某工资款1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划扣被执行人邵某某1650元,李某某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了解到申请人孙某某已死亡,沛县杨屯镇许庙村民委员会出具了孙某某与李金凤婚姻证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家属李金凤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本案被执行人邵某某债务已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家属李金凤自愿申请撤回对李某某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邵某某债务已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家属李金凤自愿申请撤回对李某某的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苏0322执1652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