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萍、谢福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福海,于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791号原告: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伊犁路1号。法定代表人:曹昕,该公司经理。被告:谢福海,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告:于萍,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原告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福海、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交纳),由原告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冀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 丽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