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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萍、谢福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福海,于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791号原告: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伊犁路1号。法定代表人:曹昕,该公司经理。被告:谢福海,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告:于萍,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原告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福海、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交纳),由原告奎屯百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冀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 丽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