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国顶与王永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顶,王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顶,男,汉族,1957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王永辉,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顶与被执行人王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永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其他执行条件,且自执行之日起已超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山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