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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玉霞与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玉霞,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玉霞,女,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济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道村,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尊建,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玉霞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5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玉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玉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董玉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言江审判员  姜 涛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