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玉霞与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玉霞,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玉霞,女,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济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道村,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尊建,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玉霞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银花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5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玉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玉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董玉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言江审判员 姜 涛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