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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赛明与叶裕洪、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赛明,叶裕洪,宋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709号原告:叶赛明,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叶裕洪,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宋国军,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赛明与被告叶裕洪、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赛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裕洪、宋国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赛明撤回对被告叶裕洪、宋国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赛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付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 宇书 记 员  龚军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