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赛明与叶裕洪、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赛明,叶裕洪,宋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709号原告:叶赛明,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叶裕洪,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宋国军,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赛明与被告叶裕洪、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赛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裕洪、宋国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赛明撤回对被告叶裕洪、宋国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赛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付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 宇书 记 员 龚军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