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德忠与戴桂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忠,陈桂远,戴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190号原告:李德忠,住德惠市。被告:陈桂远,住德惠市。被告:戴桂莲,住德惠市。原告李德忠与被告陈桂远、戴桂莲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德忠诉称,1.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万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返还原告李德忠230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李德忠112元。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