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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德忠与戴桂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忠,陈桂远,戴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190号原告:李德忠,住德惠市。被告:陈桂远,住德惠市。被告:戴桂莲,住德惠市。原告李德忠与被告陈桂远、戴桂莲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德忠诉称,1.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万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返还原告李德忠230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李德忠112元。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