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迪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蒲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迪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93号原告重庆市迪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2433XR。法定代表人马光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特别授权),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体华,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迪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蒲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迪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迪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迪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重庆市迪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田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