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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崔永启、商文娟、曲永建、刘玉玲、商洪福、刘艳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崔永启,商文娟,曲永建,刘玉玲,商洪福,刘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晶,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崔永启,男性;被执行人:商文娟,女性;被执行人:曲永建,男性;被执行人:刘玉玲,女性;被执行人:商洪福,男性;被执行人:刘艳华,女性。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崔永启、商文娟、曲永建、刘玉玲、商洪福、刘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商文娟存款24,000元、刘艳华存款15,000元、曲永建存款4,200元,扣除交纳申请执行费2,402元外,其余40,798元已全部交付于申请执行人。经查询,没有发现以上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可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林审判员  王兴全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