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陶云龙伪造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9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云龙,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仟诚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云龙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经被告人陶云龙居间介绍,并具体与谢某约定由谢某有偿代替金孝波参加2016年国家执业药师考试。随后,陶云龙收取了金孝波先行给付的1000元,并使用谢某的证件照和金孝波的身份信息找他人伪造了一张身份证,并利用假证件帮金孝波在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陶云龙将假证件、准考证邮寄给谢某备考。2016年10月15日,谢某携带假身份证、准考证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鲤鱼池小学考点第六考场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时,因身份信息未能通过审核,监考人员随即通知民警前来调查,民警随即赶到现场,查获姓名为“金孝波”的虚假身份证一张。同日,被告人陶云龙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身份证与真实身份证样本之间差异点的数量多、质量高,系伪造的身份证。被告人陶云龙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系自首,建议判处陶云龙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陶云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云龙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云龙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刑期折抵二日。)二、对被告人陶云龙的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三、查获的伪造的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