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晓雷与被申请人尹新宏支付令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晓雷,尹新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302民督16号申请人岳晓雷,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被申请人尹新宏,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申请人岳晓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岳晓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尹新宏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3日,被申请人尹新宏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整,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现还款期限已到期,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申请人提供了借条一张作为证据,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尹新宏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晓雷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尹新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岳晓雷借款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申请人尹新宏负担。被申请人尹新宏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慧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利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