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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晓雷与被申请人尹新宏支付令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晓雷,尹新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302民督16号申请人岳晓雷,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被申请人尹新宏,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申请人岳晓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岳晓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尹新宏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3日,被申请人尹新宏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整,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现还款期限已到期,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申请人提供了借条一张作为证据,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尹新宏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晓雷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尹新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岳晓雷借款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申请人尹新宏负担。被申请人尹新宏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慧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利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