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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执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黔02民终13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借款470000元及利息75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85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某在XXXX单位有工资收入,已于2017年2月24日扣留,被执行人公积金已于2017年7月11日冻结,因本案履行时间较长,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邓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可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勇审判员  陈莉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