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黔02民终13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借款470000元及利息75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85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某在XXXX单位有工资收入,已于2017年2月24日扣留,被执行人公积金已于2017年7月11日冻结,因本案履行时间较长,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邓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可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勇审判员 陈莉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