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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行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与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住所地:七星关区鸭池镇庙脚村陈家院组桥边。经营者曾庆修,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20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97532276M〈3-1〉。法定代表人傅玉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与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3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山麟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双山生态移民安置小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毕节市双山新区双山镇),合同工期为一年。工程竣工后,仍未进行决算,需等待决算后,才能知晓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山麟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双山生态移民安置小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工程款未支取,因该决算时间未确定。应研究决定,先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决算结束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山麟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双山生态移民安置小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工程款决算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