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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志国与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国,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国,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喜才,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志国与被执行人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552.18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