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治国申请彭意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治国,彭意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62号申请执行人吴治国,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大洲乡,证件号码430626197704296216。被执行人彭意欣,地址城关镇。吴治国与彭意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5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意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治国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彭意欣支付申请人吴治理国40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被执行人彭意欣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意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治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意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治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润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