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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淮北市鑫航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鸿安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鑫航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鸿安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782号原告:淮北市鑫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安康路西侧1幢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84956168J。法定代表人:张金玉,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鸿安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横一路。组织机构代码57706083-3。法定代表人:王习安,该公司经理。原告淮北市鑫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鸿安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淮北市鑫航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鑫航工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鑫航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69.5元,由原告淮北市鑫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清河审 判 员  张庆红人民陪审员  刘汉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