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者新与潜山县东店精米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者新,潜山县东店精米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524号原告:陈者新,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县东店精米厂,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油坝乡东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L048826561(1-1)。经营者:余劲松,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余井镇东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隐,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者新诉被告潜山县东店精米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陈者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者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者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者新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