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集安市城区明阔经销店与被告章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城区明阔经销店,章永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92号原告:集安市城区明阔经销店经营者:陈凤波,女,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崔恒东,男,1966年6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章永利,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集安市城区明阔经销店诉被告章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安市城区明阔经销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