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治才与周春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治才,周春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638号原告邓治才,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周春海,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治才与被告周春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治才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周春海确切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治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1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颖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