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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治才与周春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治才,周春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638号原告邓治才,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周春海,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治才与被告周春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治才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周春海确切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治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1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颖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