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17)黑1005财保60号海林市宝丰化肥商店与闫成作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林市宝丰化肥商店,闫成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财保60号申请人:海林市宝丰化肥商店,住所地海林市。经营者:徐磊,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闫成作,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成作所有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价值16万元的部分)。担保人柳宏宇以其所有的房屋产籍及其银行存款2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闫成作所有的房屋产籍(价值16万元的部分);二、查封担保人柳宏宇所有的房屋产籍;三、冻结担保人柳宏宇存款2万元;四、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亚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