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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玉岭、张凤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岭,张凤珍,赵美英,张凡立,张凡银,王秋芝,张庆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董玉岭,女,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申请执行人:张凤珍,男,194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申请执行人:赵美英,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凡立,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凡银,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秋芝,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庆阳,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董玉岭、张凤珍、赵美英、张凡立、王秋芝、张凡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庆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庆阳对其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