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飞与葛正宏、张怀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飞,葛正宏,张怀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705号原告:贾飞,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启,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程,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葛正宏,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利辛县阚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怀山,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贾飞与被告葛正宏、张怀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贾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汝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