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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6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126号原告:何某,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祝新,泰兴市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泰兴市。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缴)。审判员  钱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封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