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126号原告:何某,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祝新,泰兴市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泰兴市。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缴)。审判员 钱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封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