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启贵、李兴菊、谭万芬、何俊、谭万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启贵,李兴菊,谭万芬,何俊,谭万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何启贵。申请执行人:李兴菊。申请执行人:谭万芬。申请执行人:何俊.被执行人:谭万均。本院在执行何启贵、李兴菊、谭万芬、何俊申请执行谭万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50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