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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保定建投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曙亮、韩金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建投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曙亮,韩金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483号原告:保定建投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顺平县顺兴花园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5892796-9。法定代表人:高长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增,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曙亮,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被告:韩金玲,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原告保定建投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曙亮、韩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建投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增、被告王曙亮、被告韩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定建投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曙亮和韩金玲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及利息124932.86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二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6日,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二被告及原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二被告发放14万元贷款,借款用途为购买顺平县龙潭湖凤凰山庄度假公寓房屋,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年息4.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应当偿还1593.24元,原告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二被告以该房屋抵押担保,借款人连续三期(含)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借款人失踪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该《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合同约定向二被告发放了贷款。自2016年2月起二被告拒不偿还贷款,且信用社及原告均无法与二被告取得联系,在原告连续代偿三个月借款后(2016年3月归还月供3000元,2016年4月归还1500元),信用社依据借款合同约定通知原告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原告履行保证责任。2016年5月10日,原告代二被告偿还了剩余的120432.86元贷款及利息。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王曙亮、韩金玲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均属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异议,但我们现在因案在押,无法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及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为被告在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购房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月及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原告主张履行还款义务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在收到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催收通知书后,三次代为偿还被告王曙亮在该信用合作联社购房贷款共计124932.86元,由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亦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曙亮偿还上述代付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金玲与被告王曙亮系夫妻关系,共同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公证书中签字,故该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韩金玲应与被告王曙亮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利息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曙亮与被告韩金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保定建投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24932.86元及应计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9元、保全费1145元,由被告王曙亮、韩金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新     颖审判员 王     冀     霞审判员 李新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     国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