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尹前林与漯河市兄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前林,漯河市兄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967号原告:尹前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漯河市兄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法定代表人:万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前林诉被告漯河市兄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立案。原告尹前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前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前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前林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