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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咸阳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咸阳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某某路55号内。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悅豪商务酒店601室。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咸阳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404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咸阳某某公司偿还李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600元。并承担受理费3020元、执行费1499.3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3月3日咸阳市中院根据本院(2016)陕0404执160号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晁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