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前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崔前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695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淮河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7457。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永生,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前胜,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前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