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6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红晓与迁安联钢增洲钢管有限公司、赵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晓,迁安联钢增洲钢管有限公司,赵赛,张国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724号原告:张红晓,男,生于1975年2月10日,大专文化,住淅川县。被告:迁安联钢增洲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风娟,总经理。地址:河北省迁安市大五里乡。被告:赵赛,女,生于1986年3月14日,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张国伟,男,汉族,现年42岁,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晓与被告迁安联钢增洲钢管有限公司、赵赛、张国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第三方已履行其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224元减半收取2115元,原告张红晓自愿负担。审判员  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