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翠云诉被告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云,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行初32号原告王翠云,女,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山西省吉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孙鹏,男,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崔邵民,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云诉被告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翠云以通过申请方式与被告吉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诉求之事。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翠云与被告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通过向被告吉县人民政府申请协商解决纠纷,自愿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翠云承担。审判长 田 力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胡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