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白文华与李玉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华,李玉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210号原告:白文华,男,生于1965年8月12日,住天祝县。被告:李玉栋,男,生于1997年3月29日,住天祝县。原告白文华诉被告李玉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白文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文华负担。审 判 长 张福才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蒲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