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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白文华与李玉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华,李玉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210号原告:白文华,男,生于1965年8月12日,住天祝县。被告:李玉栋,男,生于1997年3月29日,住天祝县。原告白文华诉被告李玉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白文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文华负担。审 判 长  张福才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蒲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