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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学明、十堰市好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学明,十堰市好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05000150-3。法定代表人:邱世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学明,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十堰市好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高学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高学明、十堰市好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学明、十堰市好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