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烈平、王永会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烈平,王永会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16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烈平,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永会,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半文盲,制衣厂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2017年4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方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村九曲三巷7号一楼二人合租的出租房内,容留王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2017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村九曲三巷7号一楼二人合租的出租房内,容留王某吸食毒品海洛因。3、2017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村九曲三巷7号一楼二人合租的出租房内,容留王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欧某长女的证言及对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的供述,相互辨认笔录,对证人王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永会的前科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永会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永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烈平、王永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烈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永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