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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威盗窃罪、强奸罪陈尚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威,陈尚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终223号原审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威,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陈尚安,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逮捕。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威犯盗窃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陈尚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做出(2017)苏0724刑初3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盗窃1.2016年7月4日夜间,被告人李威、陈尚安同王某2(另案处理)至本县新安镇泉江宾馆门前,用弹弓将被害人吴某一辆哈弗SUV车窗玻璃打碎,后将车内的一只手提包盗走,并造成车辆玻璃损坏价值人民币180元。2.2016年7月5日夜间,被告人李威、陈尚安同王某2至本县新安镇锦江之星宾馆门前,采用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1别克轿车内价值人民币900元苹果5S手机一部,并造成车辆玻璃损坏价值人民币120元。3.2016年7月某日,被告人李威、陈尚安同王某2至江苏省沭阳县城迎宾大道阳光绿洲小区1号楼2单元车库附近,窃得被害人孙某1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69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威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李威、陈尚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王某1、孙某1陈述,证人王某2证言,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退赔单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二、强奸2016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威酒后至本村十组被害人李某某(女,20岁)家,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李某某反抗呼救而未遂。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上诉人李威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晨、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另有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威、陈尚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威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威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威在着手实行强奸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威、陈尚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被告人李威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所犯盗窃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陈尚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诉人李威上诉称:其未强奸被害人,其行为应定性为猥亵,且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盗窃罪量刑过重。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示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威、陈尚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上诉人人李威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李威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李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于累犯,对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李威、原审被告人陈尚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系坦白。上诉人李威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的李威称其系猥亵,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李威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有其归案后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予以相互印证。其没有正当理由,推翻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亦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其犯罪后没有悔罪表现,即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威上诉称原审对盗窃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庆太审判员  徐家容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国顺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